2023年8月,潘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向潘某分期支付22万余元,如张某不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按照年利率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潘某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因张某逾期履行还款计划,潘某遂诉至新丰法院,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9万余元,并支付30%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潘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向潘某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但是潘某要求张某按年利率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对方的利息损失,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年利率30%,显然远远高于潘某的利息损失,考虑到张某未能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判令张某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潘某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即使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所以约定过高的利息或违约金显然与协议精神不符。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