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
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
友情帮助而为他人提供方便,
免费让搭乘人乘坐其车辆的行为。
如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乳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偿搭载他人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死亡的案件。 2024年7月,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王某某、侯某某、欧某某,因启动车辆时,未确认乘车人安全,导致王某某从电动三轮车车厢里摔落至路面,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发后,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续,陈某某积极赔偿王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不具备搭载人员的条件,仍主动乘坐,但好意同乘机动车驾驶人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安全驾驶车辆。陈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无搭载人员的条件,仍搭载人员,导致王某某从电动三轮车车厢里摔落至路面,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好意同乘系基于善意,若完全不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将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故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无偿帮助并不等于免责,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应妥善保护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若造成车上人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别让有情的“好意同乘”便为无情的“对簿公堂”。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