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被判刑。
2023年,王某非法收购疑似野生赤麂8只、猪獾5只、中华竹鼠7只(均为死体),放置在家中,计划春节期间出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送检的死体为7只银星竹鼠、5只猪獾、6只小麂,其中2只为小麂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银星竹鼠、猪獾、小麂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鉴定,上述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6100元。鉴定费用及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1785元。此外,在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王某向他人出售上述陆生野生动物死体,获利695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于王某的行为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法规,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自首、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判决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赔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本案鉴定评估费用;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是与我们人类和谐共生的宝贵自然资源,守护生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肩负着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责任,任何违法猎捕和破坏栖息地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损害生态环境,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